政策法规

山西省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专项排查整治

2024年04月01日15:52   来源: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摘要:省应急管理厅、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专项排查整治。

各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刻吸取近年来省内外因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不到位而导致煤矿事故的教训,扎实开展治本攻坚,强化煤矿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全省矿山安全生产集中排查整治行动方案》(晋安发〔2024〕4号),省应急管理厅、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专项排查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排查整治重点内容

(一)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治理基本要求事项

1.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及时研究部署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是否建立相应的技术管理体系,明确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具体牵头管理部门和采掘、地测、防治水、一通三防、防突、生产技术、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的责任;是否建立健全包括设计、普查、致灾危险性分析评估、治理、评审、效果评价、编制报告、分区管理、经费保障等方面的全周期管理制度;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是否为主体专业毕业且有5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是否保障相关资金投入。

2.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范围是否为全井田及开采可能影响范围,是否为未来3-5年采掘(剥)接续规划的区域;煤矿存在采空区或小(古)窑破坏区复采、边角煤开采、“三下”开采、急倾斜煤层开采、反程序开采等特殊条件开采,新建矿井或生产矿井进入新煤层、新采区开采,减量重组煤矿在开采完保留煤矿资源后按分期开发时序对被重组煤矿剩余资源开采等情形时,是否先行全面查清隐蔽致灾因素。

3.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是否纳入煤矿采掘衔接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与采掘工作同时计划、同时设计、同时实施、同时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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