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生态环境部就优化重污染天气预警机制征求意见

2023年10月27日13:22   来源:生态环境部
摘要:我部起草了《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预警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更加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我部起草了《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预警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27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谢德援、马岩

电话:(010)65645607、65645606

传真:(010)65645555

邮箱:quyuchu@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预警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3年10月19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预警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更加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推动实现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工作目标,在《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行动方案》基础上,现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机制进一步优化,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优化预警启动标准

重污染天气应急仅针对PM2.5污染过程。重污染天气预警统PM2.5日均浓度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省市县按照附表预警分级标准一执行;天山北坡城市群按照附表预警分级标准二执行;其他近三年发生重污染天气的省市县原则上参照附表预警分级标准一执行。有更高空气质量改善需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综合考虑空气质量状况、污染特征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在立法基础上,进一步加严预警分级标准。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境外传输等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纳入预警应急范畴。

二、优化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条件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启动标准时,各地应及时组织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并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或按照所在区域应急联动统一要求,及时启动预警。当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达到中度及以上污染,且预测持续时间达到预警启动标  准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启  动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  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或取消预警。预警启动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三、规范预警响应与解除流程

各地应规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流程,依法启动或解除预警,并在预警启动或解除当天将相关信息通过空气质量预报联网信息发布管理平台报送生态环境部。各地不得以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为理由,随意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提高预警级别、延长预警响应时间。各地应在网站公开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信息。

四、 强化区域应急联动协作机制

当预测发生区域性重污染过程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预警提示信息,及时组织所辖市县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发布预警,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省内应急联动城市原则上启动同一级别预警。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由生态环境部通报区域性重污染过程预警提示信息,组织开展联合应对;其他已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的区域应建立区域性重污染过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预警提示信息通报主体,及时组织联合应对。鼓励跨省交界城市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已建立协作机制的省市县应将应急联动有关要求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五、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将本指导意见有关内容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工作,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重点区域和其他近三年发生重污染天气的省市县,按最新预警分级标准等相关要求,应于2023年底前完成应急预案制修订,并向上一级人民政 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各级应急预案应结合实际明确部门分工、强化部门协作,形成重污染天气应对合力。因烟花爆竹集中燃放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控,避免采取企业停限产、工地停工以及其他扰动社会活动的措施。各级应急预案应充分考虑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等有关需求,尽量减轻对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六、加强重污染过程应对效果评估

省、市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研究建立针对重污染过程应对的事前研判、事中跟踪、事后评估技术体系。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和专业人员配备,完善预测预报和形势分析会商机制,进一步提高空气污染尤其是重污染过程的预报准确率;推进多源清单融合,动态更新排放清单,及时掌握本地源排放情况,开展动态成因分析,研判污染来源贡献,评估应对措施落实情况及减排效果。省、市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污染过程预测预报准确性进行后评估,尽量避免污染过程漏报。生态环境部根据需要对地方重污染应对相关工作进行评估,如发现存在重大污染过程漏报、预警启动和解除明显不规范、大范围应对措施不落实等情形的, 将视情进行通报。现行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文件有关要求,如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

附表: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

预警分级标准

黄色预警

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

标准一

预测PM2.5日均浓度达到重度污染水平;或

PM2.5日均浓度达到中度污染水平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可能发生短时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预测 PM2.5日均浓度达到重度污染水平持续48小时;或 PM2.5 日均浓度达到中度污染水平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可能发生短时重度污染, 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预测 PM2.5 日均浓度达到重度污染水平持续72小时且PM2.5日均浓度达到严重污染水平持续24时及以上。

标准二

预测PM2.5日均浓度达到重度污染持续48小时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预测 PM2.5日均浓度达到重度污染持续72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预测 PM2.5 日均浓度达到重度污染持续96小时及以上,且预PM2.5日均浓度达到严重污染持续48小时及以上; 或预测PM2.5日均浓度达到500微克/立方米及以上。

       备注:PM2.5日均浓度按24小时滑动平均值计算,其污染级别确定方式如下:参照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PM2.524 小时滑动平均值作为“PM2.524 小时平均浓度”得到其对应的空气质量分指数,以该分指数作为“空气质量指数”确定其对应的“空气质量指数  类别”(即污染级别)。短时重度污染确定方式如下:参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关于对“全国城市空气质量实时发布平台”发布内容进行调整的通知》所规定的方法, 以 1小时PM2.5浓度作为  判定指标,当天中部分小时浓度大于150 微克/立方米时,即认为出现短时重度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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