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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钢宏兴关于控股子公司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2018年01月06日08:43   来源:西本资讯
摘要: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山西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将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翼钢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99383267.21元人民币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证券代码:600307 证券简称:酒钢宏兴 公告编号:2018-001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子公司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裁定执行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的控股股东

  涉案的金额:199383267.21元人民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酒钢集团

  翼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翼钢公司”)于近日收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西高院”)《执行裁定书》[(2017)晋执 42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因翼钢公司与翼城县宏信冶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信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重要事项之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相关内容),山西高院于2017

  年9月30日作出的(2016)最高法民终6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维持山西高院(2014)晋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所作如下判决:

  1、解除宏信公司和翼钢公司签订的《投资建厂加工球团矿合同》;

  2、翼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内支付宏信公司停产损失9786000元及利息(自

  2014年8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3、翼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宏信公司加工费1625316.7元,并按照

  0.03%/天的标准自2014年8月29日起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迟延付款违约金;

  4、翼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宏信公司赔偿款118960000元,宏信公司的球团厂房及设备归翼钢公司所有;

  5、驳回宏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翼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宏信公司因球团矿标准用量不足80万

  吨/年的损失56401196.87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

  利率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1743866.5元由宏信公司

  负担767196.5元、由翼钢公司负担9766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88860.1元由宏

  信公司负担501926.45元、翼钢公司二审负担986933.96元。

  二、本次裁定情况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山西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

  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将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翼钢公司在银行的存款

  199383267.21元人民币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合法渠道主张公司权利,最大限度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目前尚无法确定该裁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晋执 42号]。

  特此公告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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